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 B 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
- C 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 D 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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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僅留下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法律上配偶與祖父母的「法定應繼分」比例各是多少?在此比例下,祖父母依法享有的「特留分」成數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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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極具鑑別度,考驗對「配偶與不同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的應繼分比例」及「特留分(compulsory portion)計算」的掌握。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
本題無第一至三順序繼承人,由配偶乙與第四順序祖母丙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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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D選項
繼承順位與特留分計算
💡 先定繼承順位求應繼分,再依身分計算特留分以判斷侵害與否。
-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祖父母(丙)為第四順位繼承人。
- 民法第1144條第3款,配偶與第四順位併同繼承時,應繼分為2/3與1/3。
- 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1/2,祖父母則為1/3。
- 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之行使,須以特留分受遺贈或指定繼承侵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