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甲生前依法立有遺囑,願將所有遺產遺贈與好友戊。丙之特留分為多少?
- A 100 萬元
- B 15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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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繼承人無子女且父母健在的情況下,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比例」各是多少?而父母的「特留分」依法又是其應繼分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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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計算非常精準!本題測驗的是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雙重計算,能一步步推導正確,代表繼承順位與特留分比例的觀念相當扎實。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
甲無子女,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第二順位之父母丙、丁。依民法規定,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乙之應繼分為 $1/2$,其餘 $1/2$ 由丙、丁均分,故甲父丙之應繼分為 $1/4$(即 300 萬元)。次依民法第1223條第2款規定,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因此丙之特留分為 $300 \times 1/2 =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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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
💡 依繼承順序計算應繼分後,再按法定比例計算特留分。
🔗 特留分計算邏輯鏈
- 1 確立法定繼承人 — 確認配偶及第二順位父母(民1138)
- 2 分配應繼分比例 — 配偶1/2,父母共分1/2(民1144)
- 3 核算特留分份額 — 父母特留分即應繼分之1/2(民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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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遺贈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對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