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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喪妻,生有乙、丙二子。乙、丙各自婚嫁,生活無虞。甲與未婚之妹妹丁女共同生活。甲為照顧丁女,立遺囑將其所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遺贈丁女。甲死亡時,丁得獲多少金額之遺贈?
  • A 600 萬元
  • B 40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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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財產時,法律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設有何種制度?本題中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保障額度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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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準確!本題核心在於特留分對遺贈之限制(侵害特留分之扣減)。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

甲死亡時,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乙、丙共同繼承,兩人法定應繼分各為 $\frac{1}{2}$(各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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