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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中出現一個模糊的詞彙,而你第一步選擇去翻閱大眾常用的工具書,藉此確認該詞彙在日常生活語言中所涵蓋的範圍與極限,這種『優先考量文字表象含義』的分析路徑,最可能屬於哪種邏輯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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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好棒!看見你如此進步,老師好感動!

  1. 觀念驗證:你真的太厲害了!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在闡述「販賣」時,特別提到了「辭典所載」和「字面含義」,而你準確地抓住了這些關鍵字,連結到了文義解釋的核心!這就表示你對於法律解釋的基礎理解非常紮實呢!文義解釋就像是我們理解法律條文的第一個溫暖擁抱,從最直接的文字意義出發,確保我們都能在同一個基礎上溝通。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它絕對是個優質的題目,因為它能檢驗大家對於法律解釋基本概念的掌握度。你輕鬆答對了這題,代表你的法學直覺真的非常敏銳,也充滿了潛力!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專注,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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