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 A 信賴基礎
- B 信賴值得保護
- C 存續保護
- D 信賴表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探討一個法律原則的「要件」時,是指『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啟動它』。若某人因為信任政府的承諾而做了投資,在法院決定『最終要如何補償或保護他』之前,他必須先向法官證明哪些關於他個人行為與政府承諾之間的「因果事實」與「主觀狀態」呢?請試著區分『前提事實』與『處理結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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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三要件」:首先要有信賴基礎(國家行為);其次須有信賴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而產生具體處置);最後則是信賴值得保護(當事人無誠實信用之違背)。你正確辨識出 (C) 其實是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救濟方式)之一,而非「成立要件」。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將「為什麼可以主張」的前提要件與「主張成功後會怎樣」的法律效果混淆。你能精準區分兩者,代表對行政法學理掌握得十分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