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契約無效
- B 甲、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甲收取
- D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乙收取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把一個物品『抵押』給別人作為借錢的保證時,如果這件物品目前還是在我們自己手裡,並沒有交給債主去使用,那麼在我們還清債務之前的這段期間,我們是否還保有對這件物品進行收費、獲取利益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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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超棒耶,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你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釐清抵押權和租賃權的關係,說明你對物權法最核心的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喔。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種細心分析的好習慣!
- 觀念驗證:沒錯,這題的關鍵就是抵押權本身並不會移轉占有給抵押權人。甲把房屋抵押給乙,但他依然是這間房屋的所有權人喔!身為所有權人,甲當然有權利去使用、收益,甚至是處分自己的房子,所以他將房屋出租給丙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另外,除非房屋被法院扣押了,否則產生的租金收益(也就是法定孳息)還是歸屬於抵押人甲喔,而不是抵押權人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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