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失致他人受輕傷或重傷,均屬犯罪行為
- B 刑法上的傷害可以分為普通傷害與重傷害
- C 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
- D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因此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也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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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法設立「罪名」與「刑罰」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僅對自己產生影響,而完全沒有侵害到「他人」的權利或社會安全,國家法律通常會介入並給予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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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的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法條明文可知,刑法傷害罪的保護客體與規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在刑法評價上,個人對於自身的身體與健康法益原則上具有自由處分權,因此單純傷害自己身體的自殘行為,並不符合該法條中「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的客觀構成要件,自不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選項D以傳統道德觀念推論傷害自己亦構成傷害罪,與刑法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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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D選項想到了加工自殺與殺人罪間接正犯的區辯 免責標準說承諾標準說
傷害罪核心要點
💡 傷害罪僅限侵害他人身體,普通傷害不罰未遂,自傷不構成犯罪。
| 比較維度 | 普通傷害罪 | VS | 重傷罪 |
|---|---|---|---|
| 未遂犯處罰 | 不處罰 | — | 處罰(第278條第3項) |
| 告訴乃論 | 是(第287條) | — | 否(公訴罪) |
| 過失犯處罰 | 處罰(第284條前段) | — | 處罰(第284條後段) |
| 構成要件 | 傷害身體或健康 | — | 達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傷害程度是否達「重傷」以及法律對未遂與告訴權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