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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失致他人受輕傷或重傷,均屬犯罪行為
  • B 刑法上的傷害可以分為普通傷害與重傷害
  • C 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
  • D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因此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也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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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法設立「罪名」與「刑罰」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僅對自己產生影響,而完全沒有侵害到「他人」的權利或社會安全,國家法律通常會介入並給予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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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的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法條明文可知,刑法傷害罪的保護客體與規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在刑法評價上,個人對於自身的身體與健康法益原則上具有自由處分權,因此單純傷害自己身體的自殘行為,並不符合該法條中「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的客觀構成要件,自不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選項D以傳統道德觀念推論傷害自己亦構成傷害罪,與刑法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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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D選項想到了加工自殺與殺人罪間接正犯的區辯 免責標準說承諾標準說
📝 傷害罪核心要點
💡 傷害罪僅限侵害他人身體,普通傷害不罰未遂,自傷不構成犯罪。
比較維度 普通傷害罪 VS 重傷罪
未遂犯處罰 不處罰 處罰(第278條第3項)
告訴乃論 是(第287條) 否(公訴罪)
過失犯處罰 處罰(第284條前段) 處罰(第284條後段)
構成要件 傷害身體或健康 達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傷害程度是否達「重傷」以及法律對未遂與告訴權的規範。
🧠 記憶技巧:普傷不罰未遂、重傷有;過失輕重皆罰、自傷無。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傷害罪皆處罰未遂,或誤認自傷行為亦具刑事違法性(除非涉及詐欺保險)。
重傷之定義與判斷 告訴乃論之罪 加工自傷罪(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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