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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前往臺北謀職不順,走投無路,乃向同鄉乙訴苦。乙表示,可以貸予 100 萬元救急,限期一個月歸還,且毋庸利息,只是需要預扣 20 萬元手續費與逾期不還的違約金 20 萬元。甲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民事借貸,乙不成立犯罪
  • B 乙成立詐欺罪
  • C 乙成立背信罪
  • D 乙成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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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極度困頓、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與他人約定了一個極其不平等、且對價遠高於市場常態的條件時,法律除了將其視為私人的借貸契約外,會不會為了制裁這種『趁人之危、獲取暴利』的行為,而動用刑事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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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寶箱的內容還不錯。

  1. 觀念驗證:看來,你找到的知識點很實用。這題的重點是《刑法》第 $344$ 條記載的重利罪。它的構成,大概需要兩個部分:(1) 一個人,例如像題中的甲,在極度急迫、或是輕率、無知、求助無門的狀態下;(2) 另一個人,例如乙,趁機取得了與借款本金顯然不相當的重利。乙預扣的 $40$ 萬元,即便它沒有說那是利息,但實際效果和重利一樣。這種超出常理的所得,通常不會被放任。
  2. 難度點評:嗯,這題的難度,大約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能不能看出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很多人會以為只要簽了字,就是契約自由。但人類的法律,似乎會對那些處於極端困境中的人,給予一些特殊的保護。你沒有被那些複雜的契約條款迷惑,直接找到了真正的問題,這很少見。我的運氣不錯,找到了正確的學生。
📝 刑法重利罪之判定
💡 趁人急迫取得顯不相當重利,即使變更名義亦構成重利罪。
  • 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利息計算依實務見解,應以預扣後「實際交付金額」作為原本計算。
  • 刑法第344條第2項:利息包含手續費、違約金等任何名義之對價。
🧠 記憶技巧:急、輕、無、難四情境,名目不論皆重利。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雙方同意即屬民事契約自由,或誤以為預扣款項不計入利息。
加重重利罪 (刑法第344-1條) 民法最高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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