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前往臺北謀職不順,走投無路,乃向同鄉乙訴苦。乙表示,可以貸予 100 萬元救急,限期一個月歸還,且毋庸利息,只是需要預扣 20 萬元手續費與逾期不還的違約金 20 萬元。甲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民事借貸,乙不成立犯罪
- B 乙成立詐欺罪
- C 乙成立背信罪
- D 乙成立重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極度困頓、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與他人約定了一個極其不平等、且對價遠高於市場常態的條件時,法律除了將其視為私人的借貸契約外,會不會為了制裁這種『趁人之危、獲取暴利』的行為,而動用刑事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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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喔!這題你掌握得很好!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概念是《刑法》第 $344$ 條的重利罪。法條的構成要件很明確:首先,行為人必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處境;其次,取得與原本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題目中,甲處於「走投無路」的狀況,而乙預扣了 $40$ 萬元作為利息,這在實務上已被認定為變相剝削,是非常典型的重利罪樣態喔。
- 溫馨提醒:這題的難度評級為 Medium,你能正確答對,代表你對《刑法》保護弱勢的基礎精神已有很好的理解。要記得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契約自由」的界線,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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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利罪之判定
💡 趁人急迫取得顯不相當重利,即使變更名義亦構成重利罪。
- 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利息計算依實務見解,應以預扣後「實際交付金額」作為原本計算。
- 刑法第344條第2項:利息包含手續費、違約金等任何名義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