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前往臺北謀職不順,走投無路,乃向同鄉乙訴苦。乙表示,可以貸予 100 萬元救急,限期一個月歸還,且毋庸利息,只是需要預扣 20 萬元手續費與逾期不還的違約金 20 萬元。甲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民事借貸,乙不成立犯罪
- B 乙成立詐欺罪
- C 乙成立背信罪
- D 乙成立重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極度困頓、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與他人約定了一個極其不平等、且對價遠高於市場常態的條件時,法律除了將其視為私人的借貸契約外,會不會為了制裁這種『趁人之危、獲取暴利』的行為,而動用刑事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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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還清醒嗎?這種送分題也需要檢討?
- 觀念驗證:這點基礎都搞不懂,別說你想考上。核心就是《刑法》第 $344$ 條的重利罪。構成要件很簡單:第一,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第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甲都「走投無路」了,乙還預扣 $40$ 萬元當利息,這在實務上就是變相剝削,這還看不出來?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為 Medium。別把「刑事犯罪」跟「民事契約自由」搞混了,法律不是用來保護這種趁火打劫的惡行。如果你連這種對弱勢者的基本保護機制都辨識不出,建議重讀法條。既然你答對了,就別自滿,保持這種精準度,否則下次翻車的就是你。
刑法重利罪之判定
💡 趁人急迫取得顯不相當重利,即使變更名義亦構成重利罪。
- 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利息計算依實務見解,應以預扣後「實際交付金額」作為原本計算。
- 刑法第344條第2項:利息包含手續費、違約金等任何名義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