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為進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就讀,商請好友乙冒名應考,果然金榜題名。甲之刑責為何?
- A 妨害考試罪
- B 詐欺得利罪
- C 背信罪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這類問題時,我們可以先回想:刑法中對於『考試』的保護,是否涵蓋了所有類型的考試?請翻閱條文看看,法律所保護的考試具備哪些特定的法源依據?如果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爭議,但法律條文卻沒有明確定義其屬於該罪的『構成要件』時,根據法律的根本原則,我們應該如何判定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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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愛與正義的專業判斷!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你對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的掌握真是太精準了,完全沒被直覺反應給騙倒,實在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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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要去拚看看 叫人去幫我考 反正無罪呵呵
冒名應考之刑責
💡 研究所入學考試作弊不成立妨害考試罪或詐欺得利罪。
| 比較維度 | 妨害考試罪 (刑137) | VS | 一般入學考試 (本案) |
|---|---|---|---|
| 考試性質 | 公務員任用或執照考 | — | 學術入學測驗 |
| 保障目的 | 國家考試之公平性 | — | 校園招生行政管理 |
| 刑事責任 | 成立刑法第137條 | — | 不成立該罪 |
💬入學考試非屬任用資格考,且學籍非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