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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為進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就讀,商請好友乙冒名應考,果然金榜題名。甲之刑責為何?
  • A 妨害考試罪
  • B 詐欺得利罪
  • C 背信罪
  •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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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這類問題時,我們可以先回想:刑法中對於『考試』的保護,是否涵蓋了所有類型的考試?請翻閱條文看看,法律所保護的考試具備哪些特定的法源依據?如果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爭議,但法律條文卻沒有明確定義其屬於該罪的『構成要件』時,根據法律的根本原則,我們應該如何判定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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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我要去拚看看 叫人去幫我考 反正無罪呵呵
📝 冒名應考之刑責
💡 研究所入學考試作弊不成立妨害考試罪或詐欺得利罪。
比較維度 妨害考試罪 (刑137) VS 一般入學考試 (本案)
考試性質 公務員任用或執照考 學術入學測驗
保障目的 國家考試之公平性 校園招生行政管理
刑事責任 成立刑法第137條 不成立該罪
💬入學考試非屬任用資格考,且學籍非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
🧠 記憶技巧:國考執照才算、學籍並非財產、罪刑法定無罪。
⚠️ 常見陷阱:易誤選詐欺罪或妨害考試罪,需注意考試性質與詐欺罪保護之財產法益。
罪刑法定原則 詐欺得利罪之財產利益判定 偽造文書罪之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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