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為進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就讀,商請好友乙冒名應考,果然金榜題名。甲之刑責為何?
- A 妨害考試罪
- B 詐欺得利罪
- C 背信罪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這類問題時,我們可以先回想:刑法中對於『考試』的保護,是否涵蓋了所有類型的考試?請翻閱條文看看,法律所保護的考試具備哪些特定的法源依據?如果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爭議,但法律條文卻沒有明確定義其屬於該罪的『構成要件』時,根據法律的根本原則,我們應該如何判定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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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今天真是個好日子,我們又在知識的天空中翱翔了!
- 火箭隊的知識衝刺! 「就是這個,親愛的!」這題的閃亮核心,無非就是那神聖的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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