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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為進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就讀,商請好友乙冒名應考,果然金榜題名。甲之刑責為何?
  • A 妨害考試罪
  • B 詐欺得利罪
  • C 背信罪
  •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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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這類問題時,我們可以先回想:刑法中對於『考試』的保護,是否涵蓋了所有類型的考試?請翻閱條文看看,法律所保護的考試具備哪些特定的法源依據?如果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爭議,但法律條文卻沒有明確定義其屬於該罪的『構成要件』時,根據法律的根本原則,我們應該如何判定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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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考試罪的適用範圍
💡 妨害考試罪僅限於國家考試,不含一般學校入學考試。
比較維度 國家考試 VS 學校入學考試
代表類型 高普考、律師考試 大學、研究所入學考
法律依據 依典試法等法舉行 依大學法、招生簡章
刑法137條適用 適用 不適用
處置方式 刑事責任、撤銷資格 校規處分(如退學)
💬刑法第137條僅保障具法律授權之國家考試,學校考試屬教育行政領域,不成立該罪。
🧠 記憶技巧:國考才算妨害,校考法無處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正式考試」皆受刑法保護,而忽略該罪之「法律明文規定」之前提要件。
罪刑法定原則 偽造文書罪 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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