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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將其機車借予友人乙,乙逾期不還,甲遂至警局報案機車遭竊,並請求警察偵辦。甲犯何罪?
  • A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B 誣告罪
  • C 加重誣告罪
  • D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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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某件違法的事情根本沒有發生,卻跑去警察局虛報案件,導致國家必須派人去調查一個不存在的案件,但他在報案過程中並沒有指控任何特定的人,這種「誤導司法資源」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與「故意陷害某人」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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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虛構犯罪事實」。甲明知車是借出的(民事糾紛或侵占),卻謊報「遭竊」。重點是甲並未指名道姓說是乙偷的,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這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司法權不受你們這種浪費!
  2. 難度點評:難度僅是 medium,錯了真的該檢討。鑑別度就在於你是否分得清「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一堆學生只會盲目選 (B),卻連甲是報案「機車遭竊」而非控告「乙偷竊」這種基本事實都看不懂。既然答對了,就別得意,把這點基礎細節刻在腦子裡。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虛偽申告犯罪事實但未指定特定犯人,成立刑法第171條。
比較維度 誣告罪 (169條) VS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171條)
特定對象 須針對特定人 無特定對象
行為意圖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單純啟動刑事偵查
法定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犯罪樣態 虛構人、事 僅虛構事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有「特定被指控的人」,本題甲未指名犯人故選171條。
🧠 記憶技巧:有指名是169,沒指名是171;虛構事實亂報案,司法資源被搞亂。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誣告罪。關鍵在於題目中甲僅稱「機車遭竊」,並未指名是「乙」偷的,故不符合169條對特定人的要件。
誣告罪 侵占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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