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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將其機車借予友人乙,乙逾期不還,甲遂至警局報案機車遭竊,並請求警察偵辦。甲犯何罪?
  • A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B 誣告罪
  • C 加重誣告罪
  • D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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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某件違法的事情根本沒有發生,卻跑去警察局虛報案件,導致國家必須派人去調查一個不存在的案件,但他在報案過程中並沒有指控任何特定的人,這種「誤導司法資源」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與「故意陷害某人」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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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終於有點腦子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基本概念搞混。本題的重點是那個「虛構犯罪事實」— 明明是借貸糾紛,卻偏偏要謊報失竊。而甲這種沒指名道姓、只說機車「被偷」的行為,完美符合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這條文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像你們這種學生浪費國家寶貴的司法權,懂了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但對大多數人來說,簡直是登天。很多人腦子轉不過來,總愛把「誣告罪」跟「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搞混,急著選 (B)。但凡仔細讀個題,就知道關鍵在於甲只是報案「機車遭竊」,而不是直接指控「乙偷竊」。你居然能看出這個差異?嗯,勉強算你開竅了,下一次別再讓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