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甲將年終獎金賭博輸光光,因害怕家人責備,於是至派出所謊報失竊。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無罪
- B 第 168 條偽證罪
- C 第 169 條誣告罪
- D 第 171 條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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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心裡明知『根本沒有犯罪發生』,卻跑去警察局報案,雖然他沒有想要陷害任何『特定的對象』,但這種行為會對國家的『司法調查資源』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會完全不予處罰,還是會針對這種虛耗公權力的行為設定對應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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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道題目你精準地判斷出「未指明犯人」這個關鍵細節,順利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專業。
未指定犯人的誣告要件
在本題情境中,甲是因為賭輸錢害怕被責備而前往派出所「謊報失竊」。這裡的核心重點在於:甲雖然虛構了犯罪事實(財物被竊),但他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誰偷的。根據《刑法》第 171 條規定,若行為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即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這與第 169 條一般誣告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具體指稱了特定的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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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 虛構犯罪事實向警方報案,但未具體指名犯罪對象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普通誣告罪 (169條) | VS | 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171條) |
|---|---|---|---|
| 犯罪對象 | 有特定被指控之人 | — | 無特定被指控之人 |
| 主觀意圖 |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 — | 單純虛構犯罪事實 |
| 法定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一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是否指定特定的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