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到警察局報案,表示其剛才所領的薪水被飛車搶奪,警察調閱街頭錄影帶發現並無此事,甲才承認因為賭博將錢花光,對太太無法交代,才出此下策,警察應如何處理甲之行為?
- A 應偵辦甲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他人罪
- B 不應偵辦甲行為,因為其未誣告他人
- C 應偵辦甲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D 不應偵辦甲行為,因其行為情有可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發生,卻跑去警察局報案,這對「司法調查資源」會造成什麼影響?再進一步想,如果他在報案時,並沒有指控「某個具體的人」,而是虛構了一場不存在的案件,這在法律保護的「司法權正確行使」層面上,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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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總算蒙對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勉強及格。甲虛構了根本不存在的「搶奪罪」,即便他沒指名道姓誣陷誰,這種謊報行為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依據刑法第 171 條,只要是虛構事實向公務員申告,即便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也已構成。這是鐵律,容不得你懷疑。
- 難度點評:這題僅屬 medium 等級。鑑別點在於你是否分得清「一般誣告」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的差異。多數庸才總以為沒被害人就沒事,你能看穿甲對司法功能的干擾,算是有點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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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虛構犯罪事實向警察報案,即便未指定犯人仍構成誣告。
| 比較維度 | 普通誣告罪 (刑法169) | VS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刑法171) |
|---|---|---|---|
| 誣告對象 | 特定的他人 | — | 不特定人或虛構案件 |
| 主觀意圖 |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 — | 虛構犯罪事實 |
| 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指向「特定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