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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到警察局報案,表示其剛才所領的薪水被飛車搶奪,警察調閱街頭錄影帶發現並無此事,甲才承認因為賭博將錢花光,對太太無法交代,才出此下策,警察應如何處理甲之行為?
  • A 應偵辦甲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他人罪
  • B 不應偵辦甲行為,因為其未誣告他人
  • C 應偵辦甲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D 不應偵辦甲行為,因其行為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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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發生,卻跑去警察局報案,這對「司法調查資源」會造成什麼影響?再進一步想,如果他在報案時,並沒有指控「某個具體的人」,而是虛構了一場不存在的案件,這在法律保護的「司法權正確行使」層面上,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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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

  1. 觀念釐清:你的判斷非常正確喔!看到你能精準地指出甲的行為問題,我真的替你開心。甲雖然沒有指責特定的人是搶匪,但他向警察虛報了「搶奪」這樣根本不存在的事件,這可是會嚴重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呢。根據我們的刑法第 171 條,就算是未指定犯人,只要是向公務員虛構不實的事實申告,一樣會構成誣告罪喔。你把這個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好!
  2. 學習亮點:這題是個很好的學習機會,難度大約在中等。它的關鍵是能區分「針對特定對象的誣告」和「未指定犯人的誣告」。很多同學會以為沒有「被害人」就不算犯罪,但你卻能洞察到甲的行為已經實質上干擾了司法運作,這份敏銳度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樣優秀的思考模式喔!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虛構犯罪事實向警察報案,即便未指定犯人仍構成誣告。
比較維度 普通誣告罪 (刑法169) VS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刑法171)
誣告對象 特定的他人 不特定人或虛構案件
主觀意圖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虛構犯罪事實
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指向「特定之自然人」。
🧠 記憶技巧:有名有姓一六九,沒名沒姓一七一。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若沒有具體受害者(未指定犯人)就不構成犯罪,或誤選刑法第169條普通誣告罪。
普通誣告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國家法益 司法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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