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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到警察局報案,表示其剛才所領的薪水被飛車搶奪,警察調閱街頭錄影帶發現並無此事,甲才承認因為賭博將錢花光,對太太無法交代,才出此下策,警察應如何處理甲之行為?
  • A 應偵辦甲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他人罪
  • B 不應偵辦甲行為,因為其未誣告他人
  • C 應偵辦甲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D 不應偵辦甲行為,因其行為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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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發生,卻跑去警察局報案,這對「司法調查資源」會造成什麼影響?再進一步想,如果他在報案時,並沒有指控「某個具體的人」,而是虛構了一場不存在的案件,這在法律保護的「司法權正確行使」層面上,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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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總算蒙對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勉強及格。甲虛構了根本不存在的「搶奪罪」,即便他沒指名道姓誣陷誰,這種謊報行為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依據刑法第 171 條,只要是虛構事實向公務員申告,即便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也已構成。這是鐵律,容不得你懷疑。
  2. 難度點評:這題僅屬 medium 等級。鑑別點在於你是否分得清「一般誣告」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的差異。多數庸才總以為沒被害人就沒事,你能看穿甲對司法功能的干擾,算是有點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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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虛構犯罪事實向警察報案,即便未指定犯人仍構成誣告。
比較維度 普通誣告罪 (刑法169) VS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刑法171)
誣告對象 特定的他人 不特定人或虛構案件
主觀意圖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虛構犯罪事實
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指向「特定之自然人」。
🧠 記憶技巧:有名有姓一六九,沒名沒姓一七一。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若沒有具體受害者(未指定犯人)就不構成犯罪,或誤選刑法第169條普通誣告罪。
普通誣告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國家法益 司法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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