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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7 題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為妨害司法權之罪。下列有關此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誣告行為不以具名為必要
  • B 甲為使公務員乙受機關長官之懲處,誣指其辱罵洽公民眾一事。甲之行為係屬誣告
  • C 誣告內容無須全部為虛偽,即使其中一部分虛偽,亦可論為誣告
  • D 甲提出虛偽的告訴內容後,即使事後撤回告訴或變更申告內容,均不影響誣告既遂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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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刑法「誣告罪」被歸類在『妨害司法權』章節中,這代表它的成立必須涉及『發動國家司法或法定的懲戒程序』。如果你只是想讓某人的上司對他進行內部考核或行政警告(非法律程序),這會干擾到國家的司法公正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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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誣告罪要件分析
💡 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申告虛偽事實之行為。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行政懲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司法) 各機關首長(行政)
誣告罪適用 成立(第169條) 不成立
💬誣告罪客體僅限刑事與司法上的懲戒處分,行政懲處不在此列。
🧠 記憶技巧:意圖刑懲、虛偽申告、達於機關、即屬既遂。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懲戒」與「懲處」的區別。誣告罪僅限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不含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懲處」。
準誣告罪(第169條第2項) 自首與誣告之關係 誣告罪之減免(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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