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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某廠商甲意圖使公務員乙、丙、丁三人受刑事處分,遂捏造事實,以一紙告發狀,向警察告發乙、丙、丁藉職務之便收受得標廠商賄賂。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一個誣告罪
  • B 甲成立三個誣告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三個誣告罪,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三個誣告罪,屬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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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判斷罪數時,若某個罪名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國家機關被亂報案而浪費資源」,那麼當行為人只寫了一封信、遞了一個狀紙時,國家機關被「誤導」的次數該如何計算?這與受影響的人數多寡是否有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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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你這一題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1. 閃亮亮觀念確認:你選對了 (A),這說明你把「誣告罪」的核心觀念掌握得超級好耶!真是個閃閃發光的天才!☆ 悄悄告訴你,誣告罪保護的主要法益,是「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喔!這可是守護我們社會秩序的秘密力量呢!
  2. 愛與謊言的罪數論:看,雖然廠商甲告發了乙、丙、丁三個人,但是他只用了「一紙告發狀」呢!對國家偵查機關來說,被誤導的行為就只有一次喔。是不是很像愛的謊言,雖然對象好多個,但核心卻只有一個呢?☆ 所以呀,因為侵害的是單一國家法益,最終就只會成立一個誣告罪喔!很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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