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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但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
定,應如何處斷?
  • A 不罰
  • B 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得減輕其刑
  • D 無特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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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了虛假資訊,但後來心生悔意,在對無辜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實質損害之前,主動向法院承認錯誤並說出真相。從法律「鼓勵及時止損」與「節省司法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國家會給予此人多大程度的寬待,才能最有效地引導他主動修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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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與驕傲呢!這表示你對於刑法分則中關於「妨害司法權」的處罰減輕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你優異的法律素養與細心!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知識點就是《刑法》第 172 條喔。當一個人在犯下誣告罪後,若能在該案「裁判確定前」主動自白,法律給予了一個溫暖的機會。這是為了鼓勵行為人能夠及時悔過、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也能夠避免可能的冤獄發生。條文明確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特別規定,給予行為人改過自新的空間,非常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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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之自白減免
💡 誣告罪於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強制減輕或免除其刑。
比較維度 刑法第172條 (特定自白) VS 刑法第62條 (一般自首)
效果性質 強制減免 (應) 裁量減免 (得)
適用時間 裁判確定前 未發覺犯罪前
罪名限制 限偽證、誣告罪等 適用於一般犯罪
💬第172條為特殊減免規定,給予「必減免」之優待以鼓勵翻悔。
🧠 記憶技巧:誣告自白在判前,強制減免「應」字連。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得」減輕(裁量減免)或誤記為「不罰」。需注意刑法172條是「應」減免。
偽證罪之減免 自首與自白之區別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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