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不願意其簽發之支票被乙兌現,乃填載「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辦理該支票因遺失之掛失止付手續,並報請轄區員警協助偵查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之罪嫌,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B 構成刑法第 169 條之誣告罪
- C 不構成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事實,卻向警方虛報案件,但他並沒有具體指控是「哪一個特定的人」做的,這種行為對國家司法資源造成的影響,與故意栽贓給「特定某人」的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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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誣告罪章」細微差別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本質,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思維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甲明知支票並未遺失,卻向警方申報「不特定人」涉嫌侵占,這會引發國家偵查權的無謂浪費。關鍵在於甲僅稱「遺失」而要求偵查「不特定人」,並未指名道姓說是「乙」偷的,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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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明知無犯罪事實卻報假案,且未指名特定對象,屬未指定犯人誣告。
| 比較維度 | 普通誣告罪 (§169) | VS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171) |
|---|---|---|---|
| 犯罪對象 | 特定之他人 | — | 不特定人或未指定 |
| 主觀意圖 | 意圖使他人受處分 | — | 明知無罪而誣告 |
| 保護法益 | 國家審判權及個人 | — | 單純國家審判權 |
| 法定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一年以下、拘役、罰金 |
💬關鍵在於「是否針對特定人」,本題因指稱「不特定人」故選§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