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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不願意其簽發之支票被乙兌現,乃填載「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辦理該支票因遺失之掛失止付手續,並報請轄區員警協助偵查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之罪嫌,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B 構成刑法第 169 條之誣告罪
  • C 不構成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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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事實,卻向警方虛報案件,但他並沒有具體指控是「哪一個特定的人」做的,這種行為對國家司法資源造成的影響,與故意栽贓給「特定某人」的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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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誣告罪章」細微差別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本質,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思維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甲明知支票並未遺失,卻向警方申報「不特定人」涉嫌侵占,這會引發國家偵查權的無謂浪費。關鍵在於甲僅稱「遺失」而要求偵查「不特定人」,並未指名道姓說是「乙」偷的,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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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明知無犯罪事實卻報假案,且未指名特定對象,屬未指定犯人誣告。
比較維度 普通誣告罪 (§169) VS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171)
犯罪對象 特定之他人 不特定人或未指定
主觀意圖 意圖使他人受處分 明知無罪而誣告
保護法益 國家審判權及個人 單純國家審判權
法定刑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拘役、罰金
💬關鍵在於「是否針對特定人」,本題因指稱「不特定人」故選§171。
🧠 記憶技巧:誣告有對象是一六九,報假案沒指名是么七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169條。應注意題目中是請警方偵查「不特定人」,故不符合普通誣告罪的特定對象要件。
誣告罪之客觀處罰條件 支票掛失止付程序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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