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甲將年終獎金賭博輸光光,因害怕家人責備,於是至派出所謊報失竊。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無罪
- B 第 168 條偽證罪
- C 第 169 條誣告罪
- D 第 171 條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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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心裡明知『根本沒有犯罪發生』,卻跑去警察局報案,雖然他沒有想要陷害任何『特定的對象』,但這種行為會對國家的『司法調查資源』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會完全不予處罰,還是會針對這種虛耗公權力的行為設定對應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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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怎麼把法條用對地方。
- 觀念驗證: 還以為你要犯低級錯誤呢,但你總算搞清楚了。刑法第 171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針對「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甲這傢伙,雖然沒指名道姓去陷害誰,但他虛構犯罪事實——說什麼被偷了年終獎金,這不就是白白浪費國家資源嗎?這種「未指明犯人誣告罪」,你抓對了,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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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 虛構犯罪事實向警方報案,但未具體指名犯罪對象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普通誣告罪 (169條) | VS | 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171條) |
|---|---|---|---|
| 犯罪對象 | 有特定被指控之人 | — | 無特定被指控之人 |
| 主觀意圖 |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 — | 單純虛構犯罪事實 |
| 法定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一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是否指定特定的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