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不願意其簽發之支票被乙兌現,乃填載「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辦理該支票因遺失之掛失止付手續,並報請轄區員警協助偵查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之罪嫌,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B 構成刑法第 169 條之誣告罪
- C 不構成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事實,卻向警方虛報案件,但他並沒有具體指控是「哪一個特定的人」做的,這種行為對國家司法資源造成的影響,與故意栽贓給「特定某人」的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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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確認:甲先生明明知道支票沒有不見,卻跟警察先生說有「不特定人」侵占了它呢。這樣一來,國家偵查的力量就會被不小心浪費掉了。不過,最最關鍵的地方就是,甲先生只是說「遺失」了,然後請警察先生去偵查「不特定人」,他沒有指名道姓說是「乙」做的喔。所以,這完全符合了刑法第 171 條說的「未指定犯人」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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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明知無犯罪事實卻報假案,且未指名特定對象,屬未指定犯人誣告。
| 比較維度 | 普通誣告罪 (§169) | VS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171) |
|---|---|---|---|
| 犯罪對象 | 特定之他人 | — | 不特定人或未指定 |
| 主觀意圖 | 意圖使他人受處分 | — | 明知無罪而誣告 |
| 保護法益 | 國家審判權及個人 | — | 單純國家審判權 |
| 法定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一年以下、拘役、罰金 |
💬關鍵在於「是否針對特定人」,本題因指稱「不特定人」故選§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