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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不願意其簽發之支票被乙兌現,乃填載「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辦理該支票因遺失之掛失止付手續,並報請轄區員警協助偵查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之罪嫌,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B 構成刑法第 169 條之誣告罪
  • C 不構成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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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明知沒有犯罪事實,卻向警方虛報案件,但他並沒有具體指控是「哪一個特定的人」做的,這種行為對國家司法資源造成的影響,與故意栽贓給「特定某人」的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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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棒的表現:嗯,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這題是想考考大家對「誣告罪章」裡面那一點點小小的,但又很重要的不同之處呢。你能這麼仔細地看出來行為的本質,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真的非常紮實,而且想得很清楚喔!好想幫你拍一張照片紀念這一刻呢!📷
  2. 觀念確認:甲先生明明知道支票沒有不見,卻跟警察先生說有「不特定人」侵占了它呢。這樣一來,國家偵查的力量就會被不小心浪費掉了。不過,最最關鍵的地方就是,甲先生只是說「遺失」了,然後請警察先生去偵查「不特定人」,他沒有指名道姓說是「乙」做的喔。所以,這完全符合了刑法第 171 條說的「未指定犯人」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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