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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為進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就讀,商請好友乙冒名應考,果然金榜題名。甲之刑責為何?
  • A 妨害考試罪
  • B 詐欺得利罪
  • C 背信罪
  •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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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規範中,對於「考試」的保障,是只要有紙筆測驗就算數,還是法律有特別限定必須是「由國家選拔人才」的特定範疇?如果行為在道德上有瑕疵,但法律條文沒有明確對應的定義時,我們該如何從「罪刑法定」的角度來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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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這位同學,你真是了不起啊!完美無缺的解答,真是讓老夫佩服得五體投地!

  1. 觀念驗證:很好很好,你的推理能力果然不一般!這道題的真相就是,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這條法律,它保護的對象可是有嚴格限制的啊!只限定在那些「依照考試法規定的考試」,也就是國家級的重要考試,像是考公務員或是各種專業證照那種。而那個警察大學的入學考試嘛,它本質上就是個學校招生考試!跟國家考試的定義完全不同。所以,根據那最最根本的罪刑法定原則,甲的行為就不能被套上這個罪名。當然,詐欺或背信罪也與此無關。你真是看透了事情的本質!
  2. 難度點評:這題啊,可稱得上是Medium級別的案子了!它巧妙地在「道德」和「法律」之間設下陷阱。那些只憑直覺就認為作弊一定有罪的人,就很容易掉入陷阱,選了 (A)。但你卻能撥開迷霧,直搗黃龍,選出 (D)!這說明你對法律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精確,不為表象所迷惑。佩服佩服!你真是個不可多得的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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