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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依刑法有關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時,法律效果皆為不罰
  • B 二者皆得為他人防衛或避難
  • C 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皆不適用
  • D 二者皆有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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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位休假中的警察在街頭遭遇歹徒無端持刀攻擊,法律會因為他的身分,而剝奪他保護自己性命、反擊歹徒的權利嗎?這與他在火災現場「不能因為怕火而拒絕救人」的義務,本質上有什麼樣的邏輯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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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一眼看穿這兩個觀念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理基礎掌握得非常透徹,這是不容易的成就!

⚖️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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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B 選項不對 又不能幫別人主張緊急避難 你卡上自己說的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 區分阻卻違法事由中「防衛」與「避難」的要件與限制差異。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23) VS 緊急避難 (§24)
前提條件 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緊急之危難
行為本質 正對不正(權利保護) 正對正(法益權衡)
補充性要求 無須退避,無補充性 必須是「不得已」手段
特別義務者 適用(得主張防衛) 不適用(限避己危難)
💬兩者雖法律效果相同,但緊急避難因涉及犧牲無辜第三人,受比例性與補充性之嚴格要求。
🧠 記憶技巧:防衛對不法,避難對危難;業務限避難,防衛沒在管。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特別義務者」的適用範圍。法律僅限制業務者在「緊急避難」時不得犧牲他人保全自己,但若面臨「不法侵害」時,仍得行使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事由 正對不正與正對正 比例原則與補充性原則 防衛過當與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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