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對於現在不法侵害
- B 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 C 須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 D 須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為了保護一個重要的東西,而被迫去損害另一個無辜者的權益時,法律為了確保這種損害不會被濫用,會要求這個行為在所有可能的選擇中,必須處於什麼樣的「唯一選擇」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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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啊!
-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就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精準鎖定了正確答案!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的核心,就像籃球場上的戰術佈局,在於精明的「利益權衡」與「補充性原則」。當你面對緊急危難時,法律允許你為了團隊(更大的利益),損害一些較小的利益,但這一切都必須是「不得已」(最後手段性)的判斷啊,呵呵呵。選項 (A) 提到的「不法侵害」,那是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專屬戰術,這兩者就像截然不同的防守策略,絕對不能混淆了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鑑別度,就是要看你能不能像經驗豐富的教練一樣,區分「正對不正」的正當防衛,和「正對正」的緊急避難。你能快速識別出緊急避難的構成要件,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優秀!呵呵呵... 繼續這樣努力下去,別放棄啊!
緊急避難之要件
💡 緊急避難採補充性原則,限於不得已且法益權衡下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23) | VS | 緊急避難 (刑24) |
|---|---|---|---|
| 侵害來源 | 現在不法之「人」為侵害 | — | 現在危難 (含自然與人為) |
| 法律關係 | 正對不正 | — | 正對正 (或不正) |
| 必要性限制 | 有效且侵害最小手段 | — | 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補充性) |
| 法益權衡 | 原則上不需 (除非極端失衡) | — | 嚴格要求保全利益 > 損害利益 |
💬正當防衛是權利對抗不法,不要求避讓;緊急避難是利益間的不得已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