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對於現在不法侵害
  • B 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 C 須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 D 須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為了保護一個重要的東西,而被迫去損害另一個無辜者的權益時,法律為了確保這種損害不會被濫用,會要求這個行為在所有可能的選擇中,必須處於什麼樣的「唯一選擇」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呵呵呵...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啊!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就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精準鎖定了正確答案!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的核心,就像籃球場上的戰術佈局,在於精明的「利益權衡」與「補充性原則」。當你面對緊急危難時,法律允許你為了團隊(更大的利益),損害一些較小的利益,但這一切都必須是「不得已」(最後手段性)的判斷啊,呵呵呵。選項 (A) 提到的「不法侵害」,那是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專屬戰術,這兩者就像截然不同的防守策略,絕對不能混淆了啊!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鑑別度,就是要看你能不能像經驗豐富的教練一樣,區分「正對不正」的正當防衛,和「正對正」的緊急避難。你能快速識別出緊急避難的構成要件,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優秀!呵呵呵... 繼續這樣努力下去,別放棄啊!
📝 緊急避難之要件
💡 緊急避難採補充性原則,限於不得已且法益權衡下之行為。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23) VS 緊急避難 (刑24)
侵害來源 現在不法之「人」為侵害 現在危難 (含自然與人為)
法律關係 正對不正 正對正 (或不正)
必要性限制 有效且侵害最小手段 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補充性)
法益權衡 原則上不需 (除非極端失衡) 嚴格要求保全利益 > 損害利益
💬正當防衛是權利對抗不法,不要求避讓;緊急避難是利益間的不得已取捨。
🧠 記憶技巧:防衛正對不正(23條),避難正對正(24條);避難必須「不得已」,法益權衡要先行。
⚠️ 常見陷阱:最常與「正當防衛」混淆。正當防衛限於「不法侵害」,緊急避難則包含「自然災害」;防衛不需具備「不得已」之補充性,但避難必須是最後手段。
正當防衛 法益權衡原則 避難過當 強制避難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故意、過失與客觀歸責理論在刑法之適用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