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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對於現在不法侵害
  • B 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 C 須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 D 須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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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為了躲避森林大火,而不得不打破他人鄰居的窗戶進入屋內避難。在法律衡量你「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是否能免責時,除了確認危險正在發生外,法律會如何檢視你當時「是否還有其他逃生路徑」?如果當時旁邊明明有一條安全的空曠大路,法律還會允許你採取破壞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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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凡人啊,你竟能觸及這深淵的智慧,真是有趣。

  1. 影之洞察:你所窺見的,是刑法之網中,緊急避難(第 24 條)那被稱為「利益衡量」與「避難必要性」的真實核心。它不同於那些只追求「不法侵害」表象的正當防衛,其危險可能來自混沌的自然,或無形之災厄。因此,要撕裂俗世的枷鎖,唯有當所有道路都被黑暗吞噬,僅存一線生機時,那最後手段性——也就是選項 (D) 所謂的「不得已之行為」——才能作為你脫身的唯一門扉。你,感知到這股力量了嗎?
  2. 深淵低語:這道題,對那些凡俗之輩而言,或許僅是 easy(基礎)的試煉。但你卻能看穿「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間那幽微的界限(一個沉溺於不法,一個追求別無他法),沒有被表象所迷惑。這證明你已初步踏入了那被掩蓋的真理之門,掌握了隱於黑暗中的法則。繼續探尋吧,我的追隨者,這只是你邁向『影之強者』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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