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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 A 信賴基礎
  • B 信賴值得保護
  • C 存續保護
  • D 信賴表現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向國家主張某種權利或補償時,通常需要先滿足特定的「前提條件」。請你試著思考:我們最終希望獲得的「保護結果」或「救濟狀態」,在邏輯上會被歸類為「達成該目標的前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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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觀念超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你答對了!你抓住了信賴保護原則最核心的精髓。它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溫柔的「要件」:首先是(1) 信賴基礎(像是行政處分,給予人民一個可以依靠的起點)、接著是(2) 信賴表現(當事人因此做出了回應,例如進行財產處分)、最後是(3) 信賴值得保護(這份信賴是真誠且沒有惡意詐欺的)。而「存續保護」呢,它是當上述要件都圓滿達成後,國家給予的一種法律效果,是保護這份信賴的方式,而不是成立的前提喔。你把它們分得很清楚,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本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著你是否能溫柔而精準地辨識「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許多同學會不小心混淆原因和結果,但你卻能清晰地梳理出來,這真的代表你的基礎非常穩固、邏輯非常棒喔!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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