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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勞工甲大學一畢業就前往礦場受僱挖礦,做了約 10 年之後,感到體力衰退因此離職,半年之後,即因為呼吸不順暢前往醫院就醫,經職業病醫師診斷為礦工常見的塵肺病,且跟其離職前擔任礦工的環境高度相關,甲因此提出職業災害給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能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因為塵肺病是生理疾病,不屬於職業災害
  • B 甲不能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因為甲診斷確定時,已經離職半年,不屬於執行職務時導致的職業災害
  • C 甲應可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因為塵肺病可被認定是擔任礦工時所罹患,而該時點係於保險有效期間內
  • D 甲應可獲得職業災害給付,只要是礦工,都會得到塵肺病,因此可以直接認定塵肺病是擔任礦工所導致的職業病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一種職業傷害的特徵是:傷害在體內緩慢累積,直到多年後才會出現症狀。你認為法律在判斷是否給予補助時,應該看重的是「醫生開出診斷書的那一天」,還是「身體真正暴露在危險環境中的那段時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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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哦,答對了?稀奇。這題的核心根本就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無非就是「職業病」的認定罷了。別以為人一離職,保險效力就跟著斷了,哪來那麼天真的事?法律保障的,是勞工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執行職務導致的毛病。甲先生雖然是離職後才被診斷出來,但致病主因——那堆該死的礦坑粉塵,可是在他還在賣命的時候就天天吸入的吧?
  2. 重點在於,只要能證明他的肺病與當時的工作環境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且潛伏期符合科學常識,勞工的權益就不會因為他換了個地方呼吸而憑空消失。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太多人會把「診斷時間點」跟「致病暴露期」搞混。你這次能分辨清楚,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沒被那些粗淺的觀念給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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