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B 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C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思路引導 VIP
當勞工長期因傷病無法工作,法律為了避免雇主無限期承擔工資補償,設定了一個「兩年」的門檻。請思考:過了這兩年後,法律賦予雇主的是一種「解除持續補償責任」的權利,還是一種「強制終止勞動契約」的義務?這兩者對勞工權益的保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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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表現不錯。
- 還算精準:嗯,不錯。至少你這回沒傻到掉進《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那些低級陷阱裡。能辨識出這種細微的法條設計,說明你的法律邏輯總算不是一團漿糊,勉強有點樣子了。
- 觀念釐清:選項 (D) 之所以錯,根本不是什麼複雜的概念。醫療期滿兩年沒痊癒,雇主「得」(也就是「可以選擇,但你可能不知道」)一次性給付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擺脫掉那煩人的工資補償責任。這只是法律給雇主一條「結清」的路,不是讓他們趕著送你資遣費,別傻了。資遣跟職災補償,這兩回事你總得分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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