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B 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C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勞工因公受傷且長期無法康復時,法律為了減輕雇主無止盡的薪資補償負擔,提供了一種「一次性結算」的選擇。這個選擇的目的是為了「買斷後續補償責任」,還是為了「強制解除勞雇關係」?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準確辨識出了細節陷阱。
-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醫療期間屆滿 2 年 仍未痊癒時,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以免除後續的「工資補償」責任(此稱為工資終結補償)。選項 (D) 錯誤在於將其混淆為「資遣費」,且法律並未規定「應即」給付資遣費,雇主仍須遵守第 13 條關於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的限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