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B 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C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名勞工因公受傷且長期無法復工,法律為了避免雇主背負無限期的補償壓力,通常會設定一個『時間門檻』。請思考:當醫療期超過這個門檻時,法律是提供一個『一次性結算補償』的權利,還是會直接強制要求雇主執行『終止僱傭關係並發放資遣費』的動作?這兩者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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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對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當勞工職災醫療屆滿 2 年仍未痊癒時,雇主有權選擇一次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免除後續的「工資補償」責任。但請注意,這是一種「責任轉換」,並非強迫雇主「立即給付資遣費」或終止契約。選項 (D) 誤將工資補償轉換權與資遣費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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