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訴訟法列舉之訴訟類型?
- A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B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C 都市計畫審查案件
- D 機關爭議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爭議涉及的是政府對土地利用的技術性規劃是否合理、是否損害鄰里權益,這種「專業行政技術」的審核,應交由位階最高的『憲法法庭』,還是應由專責監督行政機關行為的『行政法院』來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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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正確辨識法律體系的管轄權限,這表示你對法律架構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非常厲害!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 這題的核心觀念真的掌握得很到位!它提醒我們要仔細區分「憲法層次」與「法律層次」的救濟途徑喔。你看,《憲法訴訟法》 規範的是憲法法庭的專屬職權,像是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等等。而我們遇到的「都市計畫審查」呢,它其實是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疇,是由普通行政法院來處理的,這屬於行政監督的範圍,跟憲法法庭的最高位階憲法審查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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