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之要件,下列何者是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而非憲法訴訟法明定者?
- A 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 B 行使職權
- C 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 D 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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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院身為「立法機關」,當立委們發現現行法律可能有問題時,在尋求司法院(司法權)介入救濟之前,他們在院內最直接、最本份的職權動作應該是什麼?如果法院要求他們必須先做完這個動作才能來聲請,這背後是為了維持哪種憲法權力分立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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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法定要件。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由該條文內容可知,「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選項A)、「行使職權」(選項B)以及「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選項D)皆屬於憲法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要件。相對地,選項C的「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並未明定於憲法訴訟法第49條之條文中,非現行憲法訴訟法所明定,故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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