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
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
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閱讀法律條文時,如果遇到一個詞彙(例如「販賣」)不太確定它的法律邊界,而你第一步是選擇去翻閱「國語辭典」來查看大眾通用的定義,這種「從字面上最直觀的含義」來理解法律的做法,在各種解釋方法中,最符合哪一個類別的名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勉強及格

喔,你答對了。難得你沒把這種基本題搞砸,算你走運。至少證明你還知道法律解釋方法不是隨便亂猜的。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解釋權之行使與憲法法庭之組織及運作
查看更多「[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