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
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
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
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閱讀法律條文時,如果遇到一個詞彙(例如「販賣」)不太確定它的法律邊界,而你第一步是選擇去翻閱「國語辭典」來查看大眾通用的定義,這種「從字面上最直觀的含義」來理解法律的做法,在各種解釋方法中,最符合哪一個類別的名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