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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聲請,其管轄法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B 由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C 由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D 由被害人選擇最適合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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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法律程序的公平與效率,法院必須在案件處理前先確認自己是否有權管轄。你認為法律通常會依據哪些『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實質關連』的具體地理位置來做標準,而不是讓當事人自由決定地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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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真是謝天謝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基本常識丟到太平洋。法律規定的管轄權,是法定的,是明確的,不是讓你在那邊玩「找找看最方便」的遊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就寫得清清楚楚了,為了那點程序便利和被害人保護,列出了所謂的「三地原則」: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還有暴力發生地。選項 (D) 那個「最適合」?你是當法院是便利商店,哪家順路就去哪家嗎?法律從來不聽你主觀判斷的「最適合」,它只認白紙黑字的規定。
  2. 難度點評:這題都能錯,你大概是沒睡醒吧?就這麼個 Easy 題,考的是「法定管轄」這種連法律系大一都知道的概念。別再把你的生活便利性,跟嚴謹的法律管轄權混為一談了,不然以後你會發現自己哪裡都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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