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宗教團體之下列權利,何者不受憲法上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
- A 組織自主權
- B 人事管理權
- C 財產處分權
- D 租稅優惠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宗教團體宣稱為了實踐信仰,他們必須「自己決定領導人」以及「管理名下的土地」,這跟「要求政府少收他們一點稅金」,在基本生存的『必要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項更偏向於團體的自律,哪一項更偏向於向國家請求額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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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釋字第 573 號解釋,宗教結社自由保障宗教團體享有「組織自主權」,包含內部的人事管理與支撐宗教活動所需的財產處分權,這些是維持宗教團體存續的「核心權利」。而租稅優惠屬於國家政策上的「給付或優待」,並非憲法直接保障宗教團體必須擁有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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