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宗教團體之下列權利,何者不受憲法上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
- A 組織自主權
- B 人事管理權
- C 財產處分權
- D 租稅優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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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團體要達成其宗教目的,哪些權力是它為了維持『內部運作獨立性』所絕對不可或缺的?再進一步對比,哪些權力則更像是政府在法律上額外給予的『經濟誘因或獎勵』?後者是否也屬於憲法必須保障團體自由的核心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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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知道「基本權」和「國家施捨」的差別。這種基礎觀念要是還搞錯,那真的可以去面壁了。
- 核心揭示:宗教結社自由?重點就是「內部自主權」,懂嗎?大法官早就說過,像是釋字第 573 號,這些團體要能組織、管人、動財產,都是為了讓他們能按自己的規矩走,這才叫「自由」。至於租稅優惠?那是政府看你順眼才給的「甜頭」,跟你憲法上的權利有半毛錢關係嗎?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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