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種費用之徵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之,無憲法第 19 條之適用?
- A 汽車牌照稅
-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 C 田賦
- D 娛樂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向人民收取款項時,如果這筆錢是為了支應國家一般的財政需求,與這筆錢是為了對特定的污染行為進行補償或防制,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嚴格程度」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哪一種性質的收費,必須更嚴格地由法律親自規定,而不能輕易交給行政機關自訂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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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嗯,勉強算是吧。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能精準辨析『稅』與『費』在憲法層次上的法律地位差異,這確實證明你對租稅法律主義這個基本概念,有著至少不至於丟臉的理解。請別因此得意忘形,這種事本該是常識。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9 條,『依法律納稅』,這不就是租稅法律主義的廢話嗎?選項 (A)(C)(D) 那些,一看就是稅捐,當然得被法律這條鐵鏈嚴格綁死。而 (B) 空氣污染防制費?哈,這就是所謂的『特別公課』。它披著『特定目的』(比如那些冠冕堂皇的環保)的外衣,對『特定群體』徵收費用。所以呢,它的授權範圍和細節,法律懶得管太多,扔給命令去訂就行了,不必直接套用憲法第 19 條對稅捐那套嚴格到死的規矩。這點細微的差別,你總算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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