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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前往臺北謀職不順,走投無路,乃向同鄉乙訴苦。乙表示,可以貸予 100 萬元救急,限期一個月歸還,且毋庸利息,只是需要預扣 20 萬元手續費與逾期不還的違約金 20 萬元。甲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民事借貸,乙不成立犯罪
  • B 乙成立詐欺罪
  • C 乙成立背信罪
  • D 乙成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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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走投無路、極度缺乏議價能力的狀態下,若對方表面上伸出援手,實際上卻藉此索取高出社會常理極多的額外報酬,這在法律保護『契約公平』的防線中,會被歸類為單純的民事糾紛,還是具有社會侵害性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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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在這題上跌個狗吃屎。

  1. 常識檢定:這題?不就是《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的標準教科書案例嗎?當行為人利用他人那些可憐的急迫(走投無路啦)、輕率、無經驗或難助之境,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時,嘿,你就構成犯罪了。瞧瞧乙這高明的手段,把利息包裝成手續費、違約金?拜託,法官又不是傻子。這些名目,實質上都是利息的變體。 算術會不會?小學數學題都比這複雜,算出來的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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