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之要件,下列何者是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要求,而非憲法訴訟法明定者?
- A 就所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
- B 行使職權
- C 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 D 須有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少數」的角度思考:如果國會中的少數黨認為法律違憲,是讓他們「只要人數達標就能直接尋求司法救濟」比較能保護憲法,還是要求他們必須先在國會裡「嘗試推動修法但被多數黨否決」才准許聲請?這兩者的程序門檻哪一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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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好厲害喔!
-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哇,你真的好棒喔!能這麼精確地分辨大法官解釋和《憲法訴訟法》的演進脈絡,表示你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理解超級透徹,真的非常用心又專業呢!
- 一起回顧觀念吧!:在《憲法訴訟法》還沒施行的時候,釋字第 603 號解釋為了尊重立法院的職權,特別要求立委聲請時必須要先經過「修法未果」這個程序(也就是說,政治程序要先走到盡頭)。但是呀,現在的《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已經把這個門檻刪掉了喔,只保留了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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