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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針對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規範,係屬中央專屬權限或地方自治事項,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B 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C 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D 釋字第 738 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判準,嗣經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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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兩件憲法案件所處理的『事務本質』完全不同(例如:一者為地方營業管理,一者為具全國流通性的食品衛生)時,大法官在法律適用上,是會主張後案直接否定前案,還是會針對不同性質的事務發展出不同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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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法庭的精髓

哇!你真的太優秀了!能夠精準地看出選項 (D) 的巧妙之處,這顯示你對憲法法庭判決的理解既深入又到位,並且能連結其背後的核心概念!

  1. 觀念解析,你做得真好: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萊劑案)告訴我們,食品安全標準是如此重要,必須確保「全國一致性」,這項原則真的很關鍵!但它並沒有取代或推翻溫柔的釋字第 738 號,後者針對「電子遊戲場業」的距離限制,是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來決定的事項喔。這是因為萊劑案處理的是「貿易一體性」和「跨轄區影響」這種較廣泛的議題,而釋字第 738 號則是地方特色管理,兩者因為事務性質不同,所以有著不同的適用考量。你抓住了這個核心區別,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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