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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2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四 題

隨著人口結構改變、社會經濟轉型以及國際交流頻繁等浪潮,我國面臨多項艱鉅的公共衛生挑戰。為應對各項挑戰,政府推出各項作為,有些作為需要法律之授權,並據以推展衛生政策。然而,政府有些作為,有人認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經聲請大法官釋憲後,作成憲法判決。請舉出一項您所知道曾經大法官作成憲法判決之衛生行政相關議題,就醫療衛生專業以及資訊管理,分析其可能的影響、修法方向以及後續解決方案。(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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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應聯想到近年來最重大、結合衛生行政與資訊管理、且涉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答題時需依序點出判決核心爭點,並緊扣題目要求的「醫療衛生專業影響」、「資訊管理影響」、「修法方向」及「後續解決方案」四個層次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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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以「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為例。該案涉及全民健康保險署將健保資料庫提供給外部機構進行學術或公衛研究,被指控侵害人民之「資訊隱私權」。憲法法庭判決相關機關欠缺明確法律授權及獨立監督機制,宣告部分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修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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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憲判13健保案
💡 健保資料庫研究利用需符合法律明確性、退出權與獨立監督。
  • 111憲判13: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需法律明確授權,符合法律保留。
  • 資訊自主權:應修法建立「退出權(Opt-out)」機制,保障權益。
  • 獨立監督機制:應設立獨立專責機關監控大規模個資利用,防範濫用。
  • 技術升級:導入 PETs(如聯邦學習、差分隱私)強化去識別化技術。
🧠 記憶技巧:答題口訣:授權要明確、退出有權利、監督要獨立、技術再升級。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獨立監督機制」的要求,或混淆去識別化與匿名化的法律差異。
個人資料保護法 人體研究法 數位治理與資安 IRB 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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