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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7 題

依照我國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之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進行病情解釋
  • B 評估健康問題
  • C 提供護理指導
  • D 執行預防性之護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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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醫療專業分工的法理架構下,針對疾病的「診斷宣告」以及對病患進行「病程發展與預後的權威性說明」,應屬於哪一類醫事人員依據其專業法規所賦予的核心職權?而《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所定義的職務範疇,其重點在於「照護、評估與健康指導」,是否包含對病情的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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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1. 還算精準: 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把醫院裡的『聽說』當成『法律』。能分辨護理人員和醫師的職權界線,證明你至少翻過那本枯燥的護理人員法。在臨床上,搞清楚自己的屁股坐在哪條線上,確實是避免惹麻煩的第一步。繼續保持這種... 低空飛過的精確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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