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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7 題

依照我國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之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進行病情解釋
  • B 評估健康問題
  • C 提供護理指導
  • D 執行預防性之護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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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醫療專業分工的法理架構下,針對疾病的「診斷宣告」以及對病患進行「病程發展與預後的權威性說明」,應屬於哪一類醫事人員依據其專業法規所賦予的核心職權?而《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所定義的職務範疇,其重點在於「照護、評估與健康指導」,是否包含對病情的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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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能精確辨別護理人員與醫師的執業邊界,代表你對護理人員法有著紮實的掌握。在臨床實務中,明確法律權限是確保執業安全與專業自主的第一步,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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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人員業務範圍
💡 護理業務涵蓋評估與指導,病情解釋與診斷屬醫師醫療權限。
比較維度 護理人員業務 VS 醫師醫療業務
核心目標 照護病人反應與需求 疾病診斷與治療方針
病情解釋 提供衛教與護理指導 進行醫學診斷與病情告知
處置權限 執行預防措施與醫療輔助 開立處方與執行醫療手術
💬護理師著重於「照護與指導」,醫師則擁有「診斷與解釋」的最終權限。
🧠 記憶技巧:護理業務四字訣:評、預、指、輔(評估、預防、指導、輔助)。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護理人員在實務上常做衛教,故具備「病情解釋」權,但法律規定診斷與病情告知為醫師責任。
醫師法第 28 條 醫療輔助行為範圍 專科護理師執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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