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7 題
依照我國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之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進行病情解釋
- B 評估健康問題
- C 提供護理指導
- D 執行預防性之護理措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醫療專業分工的法理架構下,針對疾病的「診斷宣告」以及對病患進行「病程發展與預後的權威性說明」,應屬於哪一類醫事人員依據其專業法規所賦予的核心職權?而《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所定義的職務範疇,其重點在於「照護、評估與健康指導」,是否包含對病情的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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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 還算精準: 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把醫院裡的『聽說』當成『法律』。能分辨護理人員和醫師的職權界線,證明你至少翻過那本枯燥的護理人員法。在臨床上,搞清楚自己的屁股坐在哪條線上,確實是避免惹麻煩的第一步。繼續保持這種... 低空飛過的精確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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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業務範圍
💡 護理業務涵蓋評估與指導,病情解釋與診斷屬醫師醫療權限。
| 比較維度 | 護理人員業務 | VS | 醫師醫療業務 |
|---|---|---|---|
| 核心目標 | 照護病人反應與需求 | — | 疾病診斷與治療方針 |
| 病情解釋 | 提供衛教與護理指導 | — | 進行醫學診斷與病情告知 |
| 處置權限 | 執行預防措施與醫療輔助 | — | 開立處方與執行醫療手術 |
💬護理師著重於「照護與指導」,醫師則擁有「診斷與解釋」的最終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