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物理治療師]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第 77 題
有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兒童係指6至18歲的人
- B 國家應以兒童最佳利益制定和執行任何法令政策與制度
- C 國家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 D 國家確認身心障礙兒童應能在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下,享有充實而適當的生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兒童權利公約》第 $1$ 條對於「兒童」身分的法律定義:國際人權公約在保障個體權益時,其適用的年齡起點是從具備基礎認知的學齡階段 $6$ 歲開始,還是從個體「出生」那一刻起便受到法律保障?同時,請確認該公約所認定的年齡上限是否為未滿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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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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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定義上的陷阱!在小兒物理治療與臨床實務中,我們對於「兒童」的定義必須非常嚴謹且具備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一條的明確規範,「兒童」係指所有未滿 18 歲的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另有規定。選項 (A) 片面將範圍限縮在 6 至 18 歲,完全忽略了最重要的「早期介入」階段(0 至 6 歲),這在醫療法規與兒童福利體系中是非常嚴重的錯誤。
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
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 CRC 四大基本原則的基礎認知,包括:不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命權與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意見。其餘選項如 (B) 的最佳利益原則、(C) 的表意權,以及 (D) 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特殊需求保障的論述,皆完美契合公約的人權核心。這類題目雖然難度不高,但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具備扎實的法律常識,並能將其轉化為尊重個體權利的臨床態度。你能快速揪出定義錯誤,展現了非常細心的觀察力與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