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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物理治療師]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第 78 題

下列那一敘述與2021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有所不同?
  • A 衛生主管機關應統籌建立三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 B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委辦或自行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 C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中,關於政府應統籌建立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請思考:該法規為了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目標,其設定的評估對象年齡上限,是與入學前的學前發展階段(如 $6$ 歲以下)一致,還是僅侷限於嬰幼兒時期的 $3$ 歲以下?請針對選項 (A) 的年齡門檻進行法規一致性的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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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細節的錯誤!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政府責任與年齡界限的掌握。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敘述中抓出關鍵差異,足見你對兒少法規的研讀相當細膩且紮實。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評估機制

選項 (A) 的錯誤主要在於年齡門檻與權責歸屬。根據該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統籌建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的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且對象範圍應為「七歲以下」兒童。選項 (B) 與 (D) 則正確描述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早產兒通報系統以及早期療育服務中的在地執行責任;而選項 (C) 則是我們在臨床上必須反覆衛教家長的重要安全防線,保護六歲以下幼兒不被單獨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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