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物理治療師]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第 78 題
下列那一敘述與2021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有所不同?
- A 衛生主管機關應統籌建立三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 B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委辦或自行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 C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中,關於政府應統籌建立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請思考:該法規為了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目標,其設定的評估對象年齡上限,是與入學前的學前發展階段(如 $6$ 歲以下)一致,還是僅侷限於嬰幼兒時期的 $3$ 歲以下?請針對選項 (A) 的年齡門檻進行法規一致性的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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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中早期療育服務規範的精確度。
兒童發展評估的法律規範
選項 (A) 之所以與現行規定不同,關鍵在於兒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具體條文。法律規定應建立發展評估機制的對象是**「六歲以下」兒童,而非「三歲以下」;且法律要求的義務主體是廣義的「政府」**,旨在促使跨部會(衛生、教育、社政)的資源整合。你能夠敏銳地察覺年齡與主責機關的誤導,顯示你對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的行政體系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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