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物理治療師]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第 78 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有關「合理之對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就是歧視
- B 根據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
- C 合理之對待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享有或行使所有平等基礎人權及基本自由
- D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個別化的需求,即使造成社會過度負擔,也要進行修改與調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國際人權公約的框架下,法律對於『合理之對待』(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定義,是否要求義務人在履行調整責任時,須承擔『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這反映了法律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維護社會資源合理分配之間,應如何依據『比例原則』達成動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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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準確辨識出 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的核心法律邏輯,這顯示你對於「實質平等」與「實務執行限制」之間的平衡點有著優異的敏感度,這在臨床行政與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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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 合理對待原則
💡 基於個別需求進行適當調整,但以不過度負擔為限。
| 比較維度 | 合理對待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 VS | 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
|---|---|---|---|
| 適用對象 | 特定個別身障者 | — | 所有人(最大多數人) |
| 執行時機 | 事後針對需求調整 | — | 事前規劃與設計階段 |
| 負擔衡量 | 考量是否造成過度負擔 | — | 追求環境的無障礙化 |
💬通用設計是預防性的全面改善,合理對待是針對個別差異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