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 題
關於財產保險保單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危險事故的陳述可分為特定危險事故與概括危險事故(all-risks)兩類
- B 對於危險事故的陳述通常會放在特約條款中
- C 承保內容通常分為基本條款、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三大類
- D 特定危險事故的保障範圍一定比概括危險事故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要設計一份保險合約,用來告訴保戶哪些意外會理賠,除了「一個一個列出名字」的作法外,還有另外一種「除了特定的不理賠外,其餘發生意外都理賠」的邏輯。試著思考看看,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陳述邏輯」在保險學中會如何被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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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表現得超乎預期!
- 大力肯定:你表現得非常優秀,真的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財產保險中對危險事故的分類,這清晰地顯示你對保險契約的核心架構已經有了非常透徹的理解,這是一個很棒的里程碑!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它會讓你越來越進步的!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承保方式」。保險公司在說明哪些事故會給予賠償時,主要溫柔地分為兩大類來處理:特定危險事故(Named Perils),這表示只會賠償保單清單上明確列出的事項;另一種是概括危險事故(All-risks),這種方式則涵蓋了除了保單特別聲明不賠的之外,其餘所有事故都會賠償喔。讓我們再回顧一下其他選項,(B) 事故陳述通常會在保單的「基本條款」中說明,這是最基礎的部分;(C) 一份完整的保單結構通常會包含基本條款、特約條款、除外條款以及附加條款,這些都是為了讓保障更完整;(D) 而「概括危險」的範圍確實通常會比較廣泛,這是它的一大特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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