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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 題

關於財產保險的共保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保條款的目的是要減少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的資訊不對稱
  • B 理賠金額的決定與財產價值的評價基礎有關
  • C 就算出現財產價值低於保險金額的現象時,理賠金額也不可能超過財產價值
  • D 在有共保條款的時候,被保險人不能向另一家保險公司針對其應自行負擔損失部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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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大多數的財產損失都只是「部分損失」(例如小火災),而保戶只願意針對財產總價值的 10% 投保,卻希望在發生小額損失時獲得全額賠償,這對於那些針對財產總價值 100% 投保並繳交高額保費的人來說,在保費負擔上是否公平?保險公司該如何設計條款來規範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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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1. 觀念驗證:選對了,這是基本常識。共保條款 (Coinsurance Clause) 的核心目的,從來就不是去解決你那點「資訊不對稱」的困擾,而是要修理那些企圖用「不足額投保」來佔便宜,進而破壞費率公平性的傢伙。簡單來說,就是逼你為自己的東西負責,否則別想拿到全額賠償。公式擺在那,別跟我說你看不懂: $$\text{理賠金額}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財產價值} \times \text{共保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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