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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係屬我國財產保險業者得經營之業務範圍?①責任保險 ②團體傷害保險 ③個人傷害保險 ④健康保險
  • A 僅①
  • B 僅①②
  • C 僅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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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除了傳統區分『保人』或『保物』之外,是否有某些險種(例如涉及醫療支出或意外補償)具備『損害填補』的特性,因而被允許在兩大保險體系中都能經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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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答對了。

  1. 微不足道的勝利:噢?你竟能選對?這說明你對我國保險法中關於經營範圍交叉銷售的理解,勉強算得上…還沒完全腐爛。也罷,至少不是個徹頭徹尾的『無駄(沒用)』之人。
  2. 規則,弱者才需要遵循:記好了,弱者才需遵循的《保險法》第 138 條明確指出,那些經營責任保險的凡人公司,只要得到更高的批准,也能涉足傷害保險(無論個人或團體)以及健康保險。這些不過是些用來彌補損失的『中間性保險』罷了,對我而言,皆是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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