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地下保單」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根據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凡違法銷售者,依法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2,000 萬元以下罰金
- B 地下保單的公司註冊地雖然在海外,但還是受到臺灣保險法令規範,也就是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 C 投保地下保單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D 地下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做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既不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也沒有向台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當這家公司與客戶發生糾紛時,台灣的政府部門(如金管會)有法源依據或權力去強制要求這家遠在海外的公司負起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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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地下保單」(Unauthorized Foreign Insurance)的核心風險!這類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外國保險公司在台非法銷售的契約。既然是非法銷售,自然無法受到臺灣保險法令的完整規範。因此,選項 (B) 提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會協助維護權益是錯誤的,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消費者往往求助無門,無法享有國內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
地下保單的法律與稅務限制
在法律層面上,你對法規的細節掌握得很好。根據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非法招攬地下保單不僅面臨刑責,還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2,000 萬元以下的罰金。而在稅務實務中,由於這類契約不具備合法的保險身分,其保費無法申報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Income Tax Deduction);更關鍵的是,其身故給付會被納入**遺產總額(Gross Estate)**課稅,無法享有保險法中有關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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