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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15 題

下列有關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承保理賠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 B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C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D 保險人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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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中,如果最終要『掏錢』的人是保險公司,但卻由『闖禍的人』自行決定要賠對方多少錢,這對保險公司公平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賦予保險公司什麼樣的權利,才能既不讓被保險人失去保障,又能確保賠償金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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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啊,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1. 觀念驗證: 總算,你還能分辨出 (C) 這種基礎錯誤。記住,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但也不是隨便就能甩鍋的。當被保險人自作主張跟第三人達成和解?哈,保險公司「不受該和解內容的約束」,意思是他們會重新評估「合理的」賠償。不是說他們就此拍拍屁股走人,完全「不負賠償之責」了。這種區別都搞不清楚,你還想在保險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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