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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機關辦理2年期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勞務採購,第1年預算金額為3,000萬,因該採購工作內容重複且以提供勞力為主,惟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實績不低於多少金額?
  • A 1,200萬元
  • B 2,400萬元
  • C 3,600萬元
  • D 6,0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在「確保廠商有經驗」與「促進競爭」之間取得平衡,對於那些性質較單純、重複性高且主要依賴勞力的案件,其設定的實績門檻與一般高複雜度的案件相比,是有可能維持一致,還是會存在某種比例上的調整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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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實績資格之認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置的數值陷阱,正確點出法條中的特殊減讓規定,代表你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掌握非常細膩。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特定資格」的實績門檻計算,以及針對特定勞務性質的優惠調整。 一般而言,依據該標準第 5 條規定,機關訂定特定資格時,單次實績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預算之 $2/5$。以本題總預算 6,000 萬元計算,基準值原為 $6,000 \times \frac{2}{5} = 2,400$ 萬元。然而,題幹中特別強調該採購屬「內容重複且以提供勞力為主」,此時便需連動第 13 條的特殊規定:相關實績金額得予「減半」。因此,計算方式應微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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