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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8 題
48. 機關辦理3,000萬元之財物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 A 具相當設備者
- B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 C 廠商納稅之證明
- D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機關在辦理金額並非特別龐大的案件時,就要求廠商必須擁有一些極其特殊或昂貴的硬體設備才能投標,這對於鼓勵更多優質廠商參與競爭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規通常會針對「金額大小」或是「案件複雜度」中的哪一項指標,來限制機關設定這類較高門檻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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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題目中的金額與資格限制,代表你對採購法規的層級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設定時機。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機關只有在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時,才能依法訂定特定資格,而財物採購的巨額門檻為新臺幣 1 億元。
採購規模與資格限制的關聯
本題的採購金額為 3,000 萬元,尚未達到巨額門檻,因此機關僅能訂定基本資格(如廠商登記證明、納稅證明或基本的售後服務能力)。選項中的「具相當設備者」屬於特定資格的範疇,若在一般規模的案件中設定此類門檻,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競爭或過度限制投標。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將「金額門檻」與「資格類別」進行連結,是實務與法規結合的經典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