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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乙機關辦理一件非屬特殊性質之財物採購,其預算金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有關投標廠商資格得規定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下列何者?
- A 新臺幣600萬元
- B 新臺幣6,000萬元
- C 新臺幣6,200萬元
- D 不得限定資本額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原則中,為了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並鼓勵更多廠商參與,你認為對於預算規模尚未達到「巨額」標準,且性質也不特殊的採購案,法律會傾向於「放寬」還是「收緊」機關對廠商財務門檻的設定權力?如果法律隨意允許機關限制廠商的資本額,會對眾多中小企業參與投標的機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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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採購法中廠商資格設定的權限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你能選對,顯示你已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位階邏輯,不僅僅是背誦條文,更能分析題目給予的限制條件。
投標資格的法律界限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為了促進競爭並防止不當限制,機關辦理一般性採購時,原則上不得限制廠商的實收資本額。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只有在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時,機關才「得」視採購性質及需要,規定廠商的實收資本額(例如:不低於預算金額的 1/10)。本題預算金額為 6,000 萬元,尚未達到財物採購「巨額」的門檻(目前規定為新臺幣 1 億元),且題目特別標註「非屬特殊性質」,因此機關必須回歸最基本的公平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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